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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诊治且诊疗不当致患者死亡赔偿纠纷

来源:医疗损害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时间:2018-05-19 浏览:
导读:延误诊治且诊疗不当致患者死亡赔偿纠纷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

延误诊治且诊疗不当致患者死亡赔偿纠纷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诊疗经过:

     宋某因受凉后出现咳嗽、咳痰、咳血,并感胸闷、气短、乏力等情况于20121114日至某医院就诊。该院根据CT等辅助检查结果及患者一年前曾因大叶性肺炎住院治疗的既往病史和查体结果等情况,于当日将宋政收治入院。入院当天,某医院针对宋某痰中带血症状使用氨甲苯酸、酚磺乙胺及维生素K1联合止血药物进行静脉滴注止血。连续滴注止血药的第三天,即20121116日,宋某在滴注时突然休克。经抢救后苏醒。对宋某在治疗中出现的这一症状,某医院没有予以必要的重视,未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深入检查和调整治疗方案。20121119日,某医院经心脏彩超诊断出宋某出现严重心脏功能损害,肺动脉高压症。20121120日,宋某于当日下午自某医院处出院,后直接入住某市二院(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某市二院诊断宋政的病情为肺栓塞、肺动脉高压(重度)。1126日,宋某又至北京A医院就诊诊断为肺栓塞、I型呼吸衰竭、重度肺动脉高压等。此后,宋某还曾至北京某B医院就诊。2014726日,宋某因“活动后胸闷、气短2年”入住北京某B医院。201484日,该院对宋某施行了“肺动脉血栓内膜剥脱术”。术后第七天,宋政因呼吸衰竭、急性肾功能不全、心功能不全等原因死亡。

 二、鉴定意见:

根据宋某一年前曾因大叶性肺炎在外院治疗并在出院后出现体力下降、气喘,及本次入院症状和检查结果,可以推测宋某入院前已经存在“肺血栓栓塞(伴肺动脉高压)的可能,但某医院在宋某入院时对患者病情认识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宋某入院后,相应的的临床表现、心电图及CT等认识不足,对咳血的鉴别诊断不充分。在不具备使用三联止血指征的前提下使用三联止血,使用后又未观察凝血功能,未能进一步鉴别,且三联止血使用时间过长;此外,某医院在病历管理上存在不规范,对发生的病情变化未能如实记录,且记录不仔细、不及时。基于以上对诊疗行为的分析,并考虑到在宋某年龄阶段出现“肺血栓栓塞性肺动脉高压”的情况较为罕见,肺栓塞病因以及外院保守治疗等因素,鉴定最终认为:某医院对肺栓塞症的加重有促进作用,与宋某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鉴定结论为: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某医院在案涉诊疗过程中对患者宋某的病情认识不足,不仅未能及时发现患者存在“肺血栓栓塞(伴肺动脉高压)”的可能,而且在治疗无明显效果的情况下没有根据检查结果对患者病情予以进一步的鉴别,长时间对患者适用不恰当的治疗方案,造成病情进一步发展和加重。某医院因上述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宋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宋某至某医院处治疗前可能已存在“肺血栓栓塞(伴肺动脉高压)”和不能排除自身“易栓病”病因,以及其年龄阶段出现“血栓栓塞性肺动脉高压”较为罕见等情况,结合某省医学会专家鉴定意见,酌定某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为45%。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宋某家属医疗费66634元、护理费3672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6元、交通费2700元、住宿费3600元、死亡赔偿金334557元、丧葬费139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2500元。

四、律师点评:

   慢性血栓栓塞性肺动脉高压是急性肺栓塞或肺动脉原位血栓形成的长期后果,由于多种原因血栓未溶解,通过机化、纤维化而一直存在。本病发生率较低,预后差,持续增加的肺血管阻力最终进展至右心衰竭而导致死亡。对于该病的诊疗首先明确有无慢性、进行性病情加重的肺动脉高压相关表现,如进行性呼吸困难、双下肢水肿、胸痛和发绀、晕厥、低氧血症等,结合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血气分析及心脏超声检查进行初步诊断,并排除其他常见的心脏疾病。患者就诊期间可能就已经存在肺栓塞,由于某医院诊疗技术水平有限,并未及时诊断,且采取的诊疗措施存在不当,采取凝血制剂的治疗,有可能加重栓塞,后期因肺动脉高压导致心脏损伤,最终在他院治疗后死亡。本案鉴定比较客观,责任划分比较合理,因此对于某医院的上诉二审也维持了一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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