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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专业律师:警惕醉酒滋事 犯罪法不容情

来源:刑事法规 邯郸专业律师 时间:2018-05-21 浏览:
导读:案情简介:2008年2月1日傍晚,高某在喝了一瓶半的白酒后,醉酒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邯郸县康庄乡邯武南路的一处地磅房内想找些水喝,但因酒喝的太多站不稳,被磅房的看门人杨某阻拦时差点儿摔倒。高某大怒,顺手拎起屋内的一根螺纹钢向杨某的头部打去,杨某顿时鲜血直流,倒在了地上,这时高某感觉并不解气,又拾起一根木棍往杨某的身上乱打一通后方才住手。从磅房出来后 ...

  案情简介:

  2008年2月1日傍晚,高某在喝了一瓶半的白酒后,醉酒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邯郸县康庄乡邯武南路的一处地磅房内想找些水喝,但因酒喝的太多站不稳,被磅房的看门人杨某阻拦时差点儿摔倒。高某大怒,顺手拎起屋内的一根螺纹钢向杨某的头部打去,杨某顿时鲜血直流,倒在了地上,这时高某感觉并不解气,又拾起一根木棍往杨某的身上乱打一通后方才住手。从磅房出来后,高某在行至北李庄村南煤场处时又无端滋事,对在房内看电视的房某进行了殴打。杨某报案后经鉴定构成轻伤。

  审理结果:

  被告人高某寻衅滋事一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杨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邯郸县人民法院受理后,附带民事部分经过调解,高某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刑事部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连续滋事,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高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点评:

  生理醉酒,是指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通常多发生于一次性大量饮酒后。现代医学认为,生理醉酒不是神经病,而是一种精神障碍。司法实践也表明,醉酒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产生的后果是能够预见到的。因此,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据统计,近年来因酒后失控而发生打架斗殴,或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呈上升趋势。通过高某一案可以看出,酗酒是酿成事件的罪魁祸首,也是开启事故之门的幽灵。一旦因酗酒酿成刑事案件,不仅民事部分要进行赔偿,更要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污点。不仅给他人、给社会,也会给自己在经济上、精神上带来沉重的打击。法律是公正的,也是严肃的,切忌因一时贪杯给自己留下终生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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