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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交通事故律师:酒后驾车撞人逃逸 自首赔偿可减轻处罚

来源:酒后驾车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时间:2018-05-21 浏览:
导读:简要案情:今年6月份的一天,王某与几个朋友在县城一餐馆吃饭,并喝了一些白酒。餐后,王某驾驶一辆捷达轿车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撞倒。事发后,王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电话中未说明自己是肇事司机)。被害人张某经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120急救车将张某送走后,王某弃车离开了肇事现场,至次日才到公安部门投案。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

  简要案情:

  今年6月份的一天,王某与几个朋友在县城一餐馆吃饭,并喝了一些白酒。餐后,王某驾驶一辆捷达轿车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撞倒。事发后,王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电话中未说明自己是肇事司机)。被害人张某经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120急救车将张某送走后,王某弃车离开了肇事现场,至次日才到公安部门投案。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另外,王某的家属主动赔偿死者张某的父母各项费用,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审理结果:

  大名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两年。

  法官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王某因害怕酒后驾车被追究责任而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认定为逃逸,被告人到交警部门说明情况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后,在报警时没有表明自己是肇事司机的身份,在120急救车离开现场后,也未履行法律规定的驾驶员应尽的义务,不等待交警到达接受处理即弃车离开了现场。被告人王某离开现场后,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处理,特别是在得知被害人死亡后,仍未立即投案,一直到事故发生24小时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且投案时未如实供述酒后驾车的事实,主观上害怕承担酒后驾车的责任。故被告人王某在交通肇事后弃车离开现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尽管其实施了救助行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逃逸”的事实。

  事故发生次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审判过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其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各种物质损失的行为,是一种以积极姿态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并不意味着赔偿了损失就不对其判刑或者根据支付钱物多少对其多判或少判刑罚。而只是在量刑时,综合全案的情况作为酌定减轻刑罚的一个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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