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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酒后驾驶摩托车 伤了自己也获刑

来源:交通资讯 时间:2018-05-21 浏览:
导读: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曾某犯危险驾驶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曾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曾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张某、李某沿湘潭市岳塘区双拥北路由三大桥往军分区方向行驶至双拥广场路口,遇到刘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该路口左转弯,曾某驾驶的摩托车前保险杠左侧与该轿车车头左角接触相撞,发生两车受损 ...

  近日,湘潭岳塘区人民法院对曾某犯危险驾驶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曾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曾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张某、李某沿湘潭市岳塘区双拥北路由三大桥往军分区方向行驶至双拥广场路口,遇到刘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该路口左转弯,曾某驾驶的摩托车前保险杠左侧与该轿车车头左角接触相撞,发生两车受损,曾某、张某、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曾某事发时提取的血液进行检验,其事发时血液中发现酒精成分,且含量为174. 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不论是否致他人伤害,都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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