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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否要求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呢?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24 浏览:
导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刚入职时,用人单位均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期满后,往往不再签订书面合同,而继续维持现状,那么劳动者可否要求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呢?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刚入职时,用人单位均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期满后,往往不再签订书面合同,而继续维持现状,那么劳动者可否要求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呢?

  【案情简述】

  2004 年 6 月,陈某应聘到A公司工作。A公司与陈某分别于 2005 年3 月 1 日、2006 年 3 月 1 日、2007 年 3 月 1 日连续三次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 年 2 月 28 日,合同到期后,陈某继续在A公司工作,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08 年 10 月 31 日,A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陈某不满A公司的做法,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最终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A公司是否应向陈某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也就是说,劳动关系成立与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一回事,只要公司未按照法律关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关系,则就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而在本案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能代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中亦明确规定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综上来说,每次合同期满均可以看做是一个新的劳动合同签订周期的起点,因此,在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期满,至 2008 年 10 月 31 日解除劳动关系,未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陈某8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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