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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只能进行单独对比?

来源:产权案例 南京商标专利纠纷律师 时间:2018-05-25 浏览:
导读: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为由,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不侵权抗辨事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现有技术抗辩不能随意扩大,要确保现有技术抗辩在保护专利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点。一般情况下,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均采用单独对比原则,即只能援引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将一份对比文件所揭示的技术与被控侵权物使用的技术进行单独比对。通过比对 ...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为由,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不侵权抗辨事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现有技术抗辩不能随意扩大,要确保现有技术抗辩在保护专利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点。

一般情况下,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均采用单独对比原则,即只能援引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将一份对比文件所揭示的技术与被控侵权物使用的技术进行单独比对。通过比对,若被控侵权使用的技术特征落入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那么通常现有技术抗辩是成立的。

但实践中专利技术往往更加复杂,被控侵权的技术特征单独来看并不能完全落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严格采用单独比对的原则,恐难以保证公众合法利益。因此,从目前的判例看来,司法裁判认为:在被控侵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的常识的简单组合,则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江苏法住律师事务所  曹芳律师  电话:1519599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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