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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离开现场但未选择离开的自首认定刑事案件!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25 浏览:
导读:犯罪人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的行为。2018年离开现场但未选择离开的自首认定刑事案件!

  犯罪人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的行为。2018年离开现场但未选择离开的自首认定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6日晚23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李某与朋友熊某前往麓景路的一家酒吧与事前约好的魏某等其他三个朋友汇合叙旧,期间朋友魏某在酒吧舞池跳舞与他人发生争执。李某从酒吧洗手间出来后听其他朋友说魏某在舞池挨揍了,魏某叫熊某跟着一起回去舞池看一下。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担心朋友把事情闹大,决定过去舞池看看,当其走到舞池时发觉两个朋友已经跟对方打起来了。看到这种情况李某走过去拉架,但在劝架过程中被对方的人用酒瓶砸向李某的脑袋,随后酒吧的保安也过来劝架并且上前叫犯罪嫌疑人去医院包扎。李某在朋友的搀扶下出到酒吧门口正准备拦车去医院时间,对方又跟着出来并且跟熊某、魏某等又打起来了,期间有人说对方倒下去的那个人就是砸自己脑袋的,李某因为自己好心劝架反而被砸伤,自己又喝了酒一时未控制好情绪觉得很气愤所以上前踢了对方两脚,踢完之后就退到一旁没有再动过手。后来其想前往医院处理伤口,酒吧保安制止并让他们在原地等待警方处理,犯罪嫌疑人魏某逃离现场,次日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李某、熊某以及曾某等三人听从了酒吧保安的劝告,未离开现场。检察院起诉意见魏某构成自首,量刑意见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李某等三人无自首情节,量刑建议1年以下有期徒刑。

  【争议焦点】

  因本案审判环节适用的是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但辩护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也应认定为自首情节。

  具体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结合本案中魏某事发后逃走再到派出所投案的行为被认定为自首,李某在明知酒吧保安已报案的情况下,听从酒吧保安劝导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相比魏某的逃走行为,其行为更轻,且其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同时根据魏某逃走的情况,证明李某同样具备逃走的机会,只是李某未选择逃离现场。根据我国刑法“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李某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自首。据此,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恳请法庭对李某减轻处罚,建议对李某在6个月以内拘役,适用缓刑确定量刑。

  【律师辩护点评】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对李某的行为认定为自首,且在量刑时与公诉机关起诉意见认定有自首情节的魏某量刑一致,最终判处6个月拘役,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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