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律师博文 >> 2018年借款合同附两个延缓条件 成就一个时即应还款吗?

2018年借款合同附两个延缓条件 成就一个时即应还款吗?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25 浏览:
导读:借款合同中分别附加消极条件、积极条件作为还款责任的两个任意性条件,只要其中一个成就,债务人即应还款。那么2018年借款合同附两个延缓条件 成就一个时即应还款吗?

  借款合同中分别附加消极条件、积极条件作为还款责任的两个任意性条件,只要其中一个成就,债务人即应还款。那么2018年借款合同附两个延缓条件 成就一个时即应还款吗?

  【案情简介】

  2015年,制品公司向科技公司出具35万元的借据,约定“若开发公司与安装公司的消防工程合同实际无法成立,制品公司应无条件归还科技公司借款35万元”,同时约定该借款如徐某采用现金方式支付刘某居间费用70万元时,刘某应在收到该笔款项当日内归还35万元给科技公司。因消防工程合同未成立,科技公司诉请制品公司返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①案涉借据合法有效。科技公司已按借据约定,将借款35万元交付制品公司。制品公司作为借款人,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制品公司主张借据约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已实际成立并履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制品公司作为主张合同关系成立一方负有证明责任,否则应按借据约定承担如期还款义务。科技公司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建设工程合同未满足借据约定条件,即符合借据载明的“消防工程合同实际无法成立”,但制品公司未能完成证明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②借据约定该借款如徐某采用现金方式支付刘某居间费用70万元时,刘某应在收到该笔款项当日内归还35万元给科技公司,该约定与借据中前一约定实为制品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两个任意性条件,即只要满足其中任一条件,制品公司就应承担还款责任,并非两个约定条件同时具备,制品公司方承担还款责任。判决制品公司偿还科技公司借款35万元及相应利息。

  【实务要点】

  借款合同中分别附加消极条件、积极条件作为还款责任的两个任意性条件,只要其中一个成就,债务人即应还款。

  来源:网络 【免责声明】: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交流学习,若本文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告知删除。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