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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排除违法禁见

来源:律师文章案例 常德法律咨询 时间:2018-06-04 浏览:
导读:最近代理了一个涉嫌罪名为“寻衅滋事”的“涉恶”案件。接受委托后第二天,我驱车一百多公里去会见当事人,但是赶到看守所后,被告知案件涉黑涉恶,禁止会见。我和看守所干警理论,但无济于事,要求我和办案警察联系,准许后方可会见。没办法,我只好和办案民警联系,办案民警以需要向领导请示为由要求我回去等消息。会见被阻止后,我向驻所检察官反映了情况,驻所检察官也要求我先回去,和公安机关沟通后再回复我。过了三天 ...

最近代理了一个涉嫌罪名为“寻衅滋事”的“涉恶”案件。接受委托后第二天,我驱车一百多公里去会见当事人,但是赶到看守所后,被告知案件涉黑涉恶,禁止会见。我和看守所干警理论,但无济于事,要求我和办案警察联系,准许后方可会见。没办法,我只好和办案民警联系,办案民警以需要向领导请示为由要求我回去等消息。会见被阻止后,我向驻所检察官反映了情况,驻所检察官也要求我先回去,和公安机关沟通后再回复我。过了三天,驻所检察官电话通知我可以会见了,第二天我终于见到了当事人。

一周后,我再次去会见,看守所又不允许会见了,称必须经过办案机关允许。我第二次向驻所检察官反映了情况,驻所检察官显得也很无奈。随后我向当地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几天后,我和驻所检察官联系,经过驻所检察官百般努力,终于我又被获准会见了,我欣喜若狂。

201861日下午,我再次去看守所会见,看守所的干警郑重告知我,办案民警特意交待,不允许律师会见了,并且给驻所检察官和领导都交待了,建议我和办案民警联系或者去找他们领导。我和办案民警联系,对方同意下次他们陪同我会见。我对办案民警的话捉摸不透,便前往办案派出所当面和办案民警沟通。经沟通得知,办案人员在抓获当事人时,认为当事人的认罪态度非常好,而在律师会见后,发现当事人态度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极度不配合办案机关,怀疑我的会见对他们办案带来了阻碍,因此禁止我会见。最后我和办案民警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下次由公安民警陪同我去看守所会见。

这是我执业以来遇到的第一次违法禁见,感觉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关,律师个体显得微不足道。律师会见权是律师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上述法律赋予了律师会见权,并对律师申请会见的程序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律师凭“三证”即可向看守所申请会见,除“三种犯罪”外,任何人不得禁止律师会见,否则即为违法禁见。

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被称为律师执业的“三大难题”,被违法禁见是现实存在并为我亲身体验到的不争事实。当遭遇违法禁见时,律师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律师仅凭一已之力犹如螳臂挡车,求助于外界力量已是唯一选择。

一、求助于国家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宪法的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当律师遭遇看守所违法禁见时,律师即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机关”是指哪些机关呢?我国的国家机关有权力机关、政治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党委机关等。具体向哪个机关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可求助于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根据该法条,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禁见行为,律师可以向当地权力机关——人大常务委员会申诉、控告和检举。人大常委会内设有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此方面的工作。

(二)可求助于政治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项规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据此,律师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禁见行为,也可以向政治机关——监察委员会申诉、控告和检举。

(三)可求助于办案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办案机关应当对律师的投诉及时调查,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立即纠正,及时答复律师,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据此规定,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和其上一级机关投诉。有些违法禁见有可能是办案机关的意志,因此,期望办案机关解决问题可能希望渺茫,寻求上一级机关帮助更符合实际。

(四)可求助于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六种行为”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其中一种情形即是“依法应当许可律师提出的申请未许可的”,包含了律师的会见申请。律师依照此规定提出申诉、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情况不属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严格履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处理律师申诉控告。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履行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接受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五)可求助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律师的维权申请合法有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议有关办案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办案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持有关证明调查核实律师权益保障或者违纪有关情况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六)可求助于党委机关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党委机关中从事此方面工作的部门是政法委员会,其重要职能包括检查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订严肃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组织查处政法系统领导班子、干警中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纪案件。因此,律师遭遇违法禁见时,也可向党委政法委员会寻求帮助。

二、求助于办案人员

某些违法禁见行为不排除办案人员私自所为,因此,律师遭遇违法禁见时,可尝试和办案人员直接沟通,了解禁见的理由。可向办案人员说明违法禁见的违法依据,可能产生的后果,对国家法治的危害,对当事人的危害,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危害。针对办案人员允许会见的顾虑,可开诚布公地说明会见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以及严格依法会见,不从事违反律师执业纪律行为的保证,尽力消除办案人员顾虑,说服办案人员允许会见。

三、求助于相关领导

鉴于我国普遍存在的行政体制及根深蒂固的下级服从上级思维,当律师遭遇违法禁见时,可尝试直接向办案机关领导反映情况。依法治国是中共中央的重大决定,高层领导干部均非常重视,也非常支持。他们对于下级违法禁见行为或许根本不知情,当律师向其如实反映问题后,相关领导可能会要求下级办案人员立即改正,这样也可以达到顺利会见的效果。

四、求助于广大媒体

如今信息通讯发达,媒体监督力量强大,很多无罪案件得益于媒体报道而加速平冤昭雪,很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因媒体监督而快速落马,很多党政机关不合情理的执法行为也会因为媒体关注而快速纠正,甚至引导全国规范自律,成为一个个法治事件。对违法禁见行为,当然可以向媒体求助,但是这样会增加律师的执业风险,必须谨慎使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规定,律师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因此,律师求助媒体时,不应当带有违法违规目的,做到实事求是,不歪曲,不误导。

律师维护会见权利的途径似乎很多,但是俗话说“拜的菩萨多了不一定灵”,“人人都能管的结局往往是人人都不管”,所以律师寻求救济途径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有效的方法。一般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先和办案人员沟通,了解违法禁见的理由,争取办案人员允许会见;若不成,再向办案机关领导反映情况,请求纠正下级办案人员违法行为,允许律师会见;若不成,向驻看守所检察官反映情况,请求驻所检察官纠正违法。若不成,再选择向检察机关、办案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政法委、人大内司委、监察委等机关投诉、控告。最后实属无奈,可联系媒体监督。

律师维权所做的每一步或许不会有结果,但是我们把每一份希望都寄托于每一个行动中,路途漫漫,但我们信心满满,律师加油,中国法治加油,中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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