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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会所经理陪客人被打伤是否算工伤?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6-19 浏览:
导读: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按等级享受工伤待遇。2018年会所经理陪客人被打伤是否算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按等级享受工伤待遇。2018年会所经理陪客人被打伤是否算工伤?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10日,赵XX与XX会所签订业务经理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赵XX负责订房销售、酒水推广和宾客接待工作,每月按订房营业额业绩提成。赵XX做好业务员的服务培训及加强业务员的资源拓展和优化工作。合同有效期至2012年4月8日。合同到期后,赵XX继续在XX会所工作。

  2012年12月11日23时30分许,赵XX在XX会所KTV10包厢内,与董XX因摇骰子喝酒发生争执,被同一包厢内消费的潘XX殴打,潘XX并用玻璃茶杯将赵XX砸伤,致其下巴等多处受伤流血。2013年3月12日,原审法院以潘XX犯寻衅滋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2013年8月28日,赵XX向XX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XX会所书面提出两点意见,一是赵XX是其会所的营销经理,负责订房,不需要陪客人喝酒。会所提供场所,不向赵XX支付工资,赵XX按订房业绩提成,不属于会所的员工。二是事发当日赵XX因酒精刺激辱骂客人导致双方发生争执被打,其受伤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系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2013年10月9日,XX人社局作出XX社工认字(2013)第079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赵XX因玩骰子喝酒与客人发生争执被殴打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赵XX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法院审判】

  一、赵XX与XX会所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赵XX与XX会所在合同中的约定,赵XX在XX会所按订房营业额拿提成,这只是双方对劳动报酬分配方式的约定,并不改变XX会所对赵XX进行劳动管理。因此,赵XX与XX会所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二、赵XX是否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

  法院认为,XX人社局提供的证据证明赵XX受伤是因其在包厢内陪客人喝酒摇骰子发生争执被打所致。虽然赵XX工作范围内有酒水推广这一项,但喝酒摇骰子不属公众普遍认同的、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酒水推广方式,因此,赵XX的受伤不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赵XX要求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

  赵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XX会所系娱乐场所,不能用公众普遍认同、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来衡量娱乐场所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二、骰子是XX会所配备的。三、赵XX在XX会所从事业务经理一职,没有底薪,唯一的工资收入就是客人消费的提成。赵XX在客人的要求下,与客人摇骰子喝酒,系履行职务的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XX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被上诉人XX会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在庭审中辩称,如果对赵XX认定工伤,有违公序良俗。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赵XX受伤系因其在包厢内陪客人喝酒摇骰子发生争执被打所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陪客人喝酒摇骰子不属赵XX工作职责范畴,XX人社局据此决定对其受伤不予认定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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