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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

来源:经济犯罪 时间:2018-06-19 浏览:
导读:  国内P2P平台在具体运营过程中,利用监管方面存在的空白采取的“灰色手段”主要有:一是转让债权,有P2P平台公司将投资股东作为第一手债权人,通过转手债权的方式赚取利差;二是拆分债权,一些平台为了消解资金流动风险、扩大资金来源,会将一个金额较大的债权拆分为多个债权,隐瞒债权真实情况、向不特定多数的投资人转让;三是设立资金池 ...
  国内P2P平台在具体运营过程中,利用监管方面存在的空白采取的“灰色手段”主要有:
  一是转让债权,有P2P平台公司将投资股东作为第一手债权人,通过转手债权的方式赚取利差;
  二是拆分债权,一些平台为了消解资金流动风险、扩大资金来源,会将一个金额较大的债权拆分为多个债权,隐瞒债权真实情况、向不特定多数的投资人转让;
  三是设立资金池,在没有明确交易和借款人的前提下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大量囤积存款,向投资人隐瞒款项的实际去向;
  四是提供自身担保,以平台本身为项目进行担保,从而扩大平台影响;
  五是设立空白合同,一些平台给投资人的合同是没有借款人员和具体用途的空白合同,要求投资人签署后再由平台确定借款方向;
  六是挪用贷款,对于收到的贷款平台任意使用,如用于P2P自融,而一些犯罪分子则在收到钱款后携款跑路。
  由此而引发的经济犯罪类型主要有:
  1、洗钱犯罪,利用平台只重用途、不看来源的审查方式和投资资金来源核实能力有限的便利条件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
  2、诈骗犯罪,利用借款人征信体系漏洞和平台运营商资格审核能力有限等条件,通过伪造个人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交易流水、资金用途、联系方式等手段骗取借款,然后携款潜逃。
  3、诱发高利转贷犯罪,因为借款人从P2P平台中借得的款项利息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高,部分投资人为追求更高的投资回报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将款项转手投入网络借贷平台。
  4、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网络借贷平台在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由自身负责管理使用投资人资金,而且在对贷款人条件进行审核后将资金借出,部分行使了金融机构的职能。
  5、涉众型经济犯罪,因为网络民间借贷涉及人员众多、地域范围广、存在监管真空、信用资质审核不完善,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滋生留下了空间,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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