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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无对证改变定性 ― 过失致人死亡罪改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来源:刑事案例 时间:2018-06-21 浏览:
导读:一、案情简述被害人:王某某(女)被告人:陈某某(男)被害人王某某父亲的诉讼代理人:章高云律师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2月16日夜,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某某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当夜,被害人王某某身体不适,出现呕吐等症状,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1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头部外伤致右额颞顶部及颅底部硬膜下血肿,造成脑疝而死亡。

一、案情简述

被害人:王某某(女)

被告人:陈某某(男)

被害人王某某父亲的诉讼代理人:章高云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2月16日夜,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某某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当夜,被害人王某某身体不适,出现呕吐等症状,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1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头部外伤致右额颞顶部及颅底部硬膜下血肿,造成脑疝而死亡。

此案我在检察阶段就已介入,我认真听取被害人王某某家属的意见,了解他们的婚姻状况,他们夫妻一直不和,被告人陈某某经常动手打妻子王某某。根据法医的《尸体检验报告》,结合被害人王某某家属的意见,我向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要求对打死妻子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故意伤害(致死)罪予以追究》的意见书。我的理由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与妻子长期不和,被告人陈某某经常动手打妻子王某某。

2.根据法医的《尸体检验报告》,案发时,被害人王某某至少有六处受伤,即头部前额、后脑、左侧头部、右侧腹部、左侧腿部、右小腿。

因此,我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王某某的故意(案发时被害人王某某六处受伤),客观上被害人王某某已死亡。但是,我的上述意见未被检察院采纳。

2004年6月15日,黄岩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起诉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家庭琐事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王某某,致其倒地后脑撞击在床沿木档上受伤而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伤害被害人王某某的主观故意。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供述,自己只是不小心推了王某某一下,王某某就仰躺在床上了。

我的代理意见:

1.根据法医的《尸体检验报告》,案发时,被害人王某某至少有六处受伤,即头部前额、后脑、左侧头部、右侧腹部、左侧腿部、右小腿。

2.根据法医的《尸体检验报告》解剖所见,被害人王某某头部左额颞部帽状腱膜下出血与左前额部两侧颞肌出血,通俗地说,就是整个头皮被揪起,由此推定,被害人王某某案发时遭受被告人陈某某用手揪住头发猛击。

3.案发现场的房间只有长3.0米宽3.0米,紧挨东墙和南墙有一张南北走向的双人木床,长2.0米宽1.6米,而且房间里还摆放了衣柜、茶几、电视机柜、塑料凳、电风扇等物品。如此小的空间,身高1.60米的被害人王某某不存在头部撞床沿木档上的可能性(这一客观事实足以推翻王某某倒地,后脑撞击在床沿木档上受伤而死亡的事实)。

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多次殴打被害人王某某,且排除了被害人王某某头部撞击床沿木档上的可能性。因此,被告人陈某某的伤害行为,主观上是故意而不是过失。

法庭采纳我的上述代理意见,改变了检察院对本案的定性,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

二、结案感受

一般情况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犯罪事实的定性很少提出异议,即使提出异议也很难被法院采纳。本案是死无对证的案子,我运用已有的证据,即《尸体检验报告》与案发时现场(房间)的照片,并咨询多名脑外科医师,重现案发现场,还原案件真相,达到了刑法要求——“不枉不纵”,履行了一个律师应尽的职责。做到案结事了,死者家属不再上访,被告人也受到了教育。假如这次被告人陈某某轻松过关(缓刑),那么他下次还可能再犯,这样就达不到刑罚的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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