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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取证怎样才能符合刑事审判证据要求和标准

来源:刑事审判 郑州资深刑事律师 时间:2018-07-11 浏览:
导读:来源: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文:四川省大英县监察委员会 张航波。欢迎原创稿件,采用就有奖励,邮箱:wesword@qq.com。【2018年度原创作品156】原题:刑事诉讼审判证据要求标准对于监察取证工作的几点要求2018年3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 ...

来源: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文:四川大英县监察委员会  张航波。欢迎原创稿件,采用就有奖励,邮箱:wesword@qq.com。【2018年度原创作品156】原题:刑事诉讼审判证据要求标准对于监察取证工作的几点要求


2018年3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由此可见,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使用,同时也要求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及运用,必须与刑事审诉讼判证据要求标准相符,对于非法证据同样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


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如何依规依法取证,确保相关证据能够被刑事诉讼审判所认可,是摆在纪检监察干部面前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转变取证观念,树立“由证到供和供证结合”的调查取证意识,严格杜绝走“由供到证”老路。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证据观念越来越强,但是在一些地方,仍旧存在“由供到证”的老式办案方式,这就导致侦查、调查过程中往往会走很多弯路或者冤枉路,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

作为监察机关,只有坚持“由证到供和供证结合”的调查取证意识,一方面,通过增强证据意识,注重对于外围证据的收集,善于结合外围证据,来印证检验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可以较好地确保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的可靠性,避免出现被调查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多变。特别是对于“零口供”案件,外围证据的收集调取运用显得尤为重要,可以少走很多弯路和冤枉路;

另一方面,通过办案,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由证到供和供证结合”调查取证意识,可以避免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减少指供、问供、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的出现,确保证据“拿的出来、用的出去、用的有效”。

第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固定获取证据,确保“程序合法性”。

对于一名被调查人而言,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环节,就意味着他可能面对刑事审判的结果,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必须运用刑事审判证据要求与标准,来审查全案证据。

监察机关作为调查方,一方面必须保证证据的固定、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不论是言词证据,还是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我们就必须严格按照《监察法》和刑事诉讼审判证据标准来收集、固定和审查证据,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另一方面,针对监察工作与纪检工作的不同性,在《监察法》实施后,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要善于结合刑事诉讼审判要求,正确运用取证方式,在谈话、询问、讯问时要更加习惯镜头下的问话模式,注意规范用语,保证笔录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符合起诉和审判的要求;要针对被审查人的心理需求,学会正确运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和法言法语”,学会站在起诉审判角度,最大限度地收集证据。在运用搜查、冻结、查封等相关措施的时候,完备各种法律手续,坚决杜绝“现获取证据,后补办手续”情况的出现。

同时,针对监察工作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没有出台的现实,我们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也不能“自缚手脚”,要学深、学透、学精监察法,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善于结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的方式方法,依法使用好12项调查措施,确保证据符合刑事诉讼审判的标准和要求,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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