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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必然是共同财产

来源:婚姻动态 时间:2018-07-24 浏览:
导读:八一路街道桃花源小区的吕波(化名)与杨娟(化名),10年前因为单位分房子一事,亲手导演了一场假离婚的闹剧。“我俩当时算是同时分房,为了避免两套房要多付出的那部分费用,我们才一起合计了这么一招。原先想离婚只是个形式的问题,所以日后也依旧如以前一样生活。2000年,我们买了一辆轿车,名头是丈夫的。2005年,我们又在金州买了一套小户型的房子,名头依然是用丈夫的。当时谁也没有多想。

  八一路街道桃花源小区的吕波(化名)与杨娟(化名),10年前因为单位分房子一事,亲手导演了一场假离婚的闹剧。“我俩当时算是同时分房,为了避免两套房要多付出的那部分费用,我们才一起合计了这么一招。原先想离婚只是个形式的问题,所以日后也依旧如以前一样生活。2000年,我们买了一辆轿车,名头是丈夫的。2005年,我们又在金州买了一套小户型的房子,名头依然是用丈夫的。当时谁也没有多想。”杨娟告诉记者。

  但是从今年5月份开始,杨娟就多少感觉到丈夫有些不对。“我调查他差不多一个月,知道了事情真相,原来丈夫在瓦房店有一个情人,他为情人在那边租了一处房子。”杨娟告诉记者。面对杨娟的证据,丈夫全部承认,杨娟立刻和丈夫提出“离婚”,但丈夫的回答却让杨娟有些措手不及。“他说我们10年前就离婚了,现在只是同居关系而已,还离什么婚?事实上确实这样,他说他很快就会搬出去,但这期间买的车子和房子都是他个人的财产。可实际上这是用我们俩共同的钱买的,怎么就这样都成了他的?”杨娟说。

  虽是假离婚,但在法律上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所以即使双方仍居住在一起,只要未办理复婚手续,就只能认定是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必然是共同财产。所以即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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