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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来源:加盟动态 时间:2018-07-27 浏览:
导读: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冀03民初9号原告:吴xx,男,19xx年8月26日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庆元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策,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博大厦XX号 ...

  河北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冀03民初9号

  原告:吴xx,男,19xx年8月26日生,汉族,现住浙江庆元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策,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博大厦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xx诉被告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xx诉请法院;1、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撤销)合同,并且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曾向被告支付的营运指导服务费227860元和物料款8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过网络认识了被告旗下的“xx”和“xxxx”项目,被告工作人员多次给原告打电话并承诺保证原告经营盈利,原告于2017年月10日16日与被告签订了“服务合同书”,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营运指导服务费227860元和物料款88000元。被告收到原告给付的费用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履行,被告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撤销)合同,并且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曾向被告支付的营运指导服务费和物料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吴xx与被告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签订的俩份《服务合同书》;

  二、被告秦皇岛某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一次性返还原告原告吴xx所缴纳的运营指导服务费和物料款合计人民币236109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审判员xxx

  2018年3月27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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