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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受贿罪案件整理

来源:律师文章案例 江苏扬州专业知名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18-07-30 浏览:
导读:毛某受贿罪案件整理一、案件事实2014年7月间毛某利用其担任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葛某朋友徐某的公司在贷款过程中提供帮助,期间葛某与其合作油田生意的吴某共同商议,由毛某出资人民币520000元购得价格为人民币1414050元的花园10幢306室面积为143.12平方米房产一套,剩余款项人民币894050元由吴某支付。2014年8月 ...

毛某受贿罪案件整理

一、案件事实

20147月间毛某利用其担任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葛某朋友徐某的公司在贷款过程中提供帮助,期间葛某与其合作油田生意的吴某共同商议,由毛某出资人民币520000元购得价格为人民币1414050元的花园10306室面积为143.12平方米房产一套,剩余款项人民币894050元由吴某支付。20148月,毛某又收受吴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70000元的车位一个。

二、质证意见

(一)书证

1、人口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信息:三性无异议

2、南京银行扬州分行岗位设置方案及职责:对真实性、合

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份证据可以证明南京银行系事业单位,毛某行长的岗位及职责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本案应认定为职务侵占而非受贿罪。

3、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凭证、取款凭条等书证:三性无

异议。

(二)对证人证言——三性无异议

同时,通过吴贾、葛某的笔录可以看出,毛某事先并不知道他们涉嫌诈骗的行为,并且毛某审批贷款的流程完全符合银行规定。

(三)被告人毛某的供述与辩解

对前四次讯问的时间连续持续约22小时,毛某没有正常睡眠、没有必要的休息时间,涉嫌非法取得证言。对于该四份讯问笔录,建议不采纳。

三、辩护提纲

(一)毛某是否有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要件。

(二)毛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受贿罪主体身份。

(三)毛某其未利用行长权力动用银行资金,未使国有、集体资产遭受损失,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四)毛某如实供述,具体坦白情节,并且他本人及家属已部分退赃,亦表示将尽所能积极退赃。故,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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