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时说好了另一方可以随时探视孩子,结果离婚后就各种阻扰不给对方探视。
(2) 离婚时光着急离婚,结果离婚后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就将孩子送回老家跟祖父母生活,另一方根本难以探视,也担心孩子的生活环境导致。
(3) 离婚后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迅速再婚且另行生育,基本无暇顾及孩子。
(4) 当初为了离婚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现在经济状况也好转,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等等。
变更抚养权的要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首先要看是否符合法定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关于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院在处理抚养权变更情况时,首先要确认的是小孩与谁生活更有利其成长。这种有利,不单是指经济条件,更重要的是小孩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产生的情感依赖以及安全感。因此,即便在离婚后,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将孩子交由家里老人同住,即使不光不顾,很难说达到了不尽抚养义务,甚至遗弃、虐待孩子。因此,以法定变更抚养权的情况来主张要求变更抚养权,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否则,此路难通。当然,如果当事人在通过协议对抚养权变更提前做了安排,那么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一方的主张至少具有约定事实上的依据,也是法庭应予以考量的。
因此,建议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条款下,建议增加条款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
(1) 另一方再婚或另行生育后,对孩子不管不问,将孩子交随(外)祖父母生活的;
(2) 另一方无正当理由将孩子带离一方所在城市或孩子未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
(3) 无正当理由,另一方拒绝一方正常探视孩子累计达3次的;
(4) 另一方对孩子长期体罚、暴力等情况的;
(5) 孩子明确表示愿意与一方共同生活的;“
(作者:江苏法住律师事务所 曹芳律师 电话:1519599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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