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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儿童接种疫苗损害赔偿制度

来源:医疗动态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时间:2018-08-03 浏览:
导读:域外儿童接种疫苗损害赔偿制度李贤华 喻伦泰 强制预防接种是国家基于防卫传染病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各国政府一方面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风险的研究,另一方面,则积极建立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系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机制。

域外儿童接种疫苗损害赔偿制度

李贤华 喻伦泰

 强制预防接种是国家基于防卫传染病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各国政府一方面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风险的研究,另一方面,则积极建立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系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机制。

 规范接种疫苗损害赔偿

 各国政府推行儿童接种制度的主要措施是在儿童入学入托时严格查验接种证。

 美国从1990年开始,要求儿童在入学入托时查验接种证,要求对漏种疫苗的孩子进行补种,否则将拒绝入学或入托。欧洲各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印度、泰国等发展中国家,也实行了儿童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制度。

 在损害赔偿立法方面,1976年,德国制定了《药物伤害法》,规定生产有缺陷药物的生产者对此应承担严格责任。这也是欧洲最早的一部关于药品责任的专门立法。此后,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德国于197811日施行了新的《药品法》。1976年,日本制定了《预防接种法》,对损害补偿问题作了较详细的规定。1979年,英国制定了《疫苗损害赔偿法案》。1986年,美国制定了《国家儿童疫苗损害法案》。1988101日,美国国会通过并实施《疫苗伤害赔偿程序》。通过这个程序,无论是个人接种还是群体接种,只要怀疑自身(或被监护人)在接种疫苗后受到伤害,则可以申请疫苗伤害救济。各国专门立法有利于对补偿问题作出更细致的规范,包括补偿的条件、补偿的程序、支付范围、资金来源等。

 求偿的范围相对宽泛

 各国对接种者损害赔偿规定了较宽的范围。有的国家甚至适用无过错原则。

 在德国,受害者请求赔偿无须证明接种者的过失。德国实行统一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未区分疫苗与普通药品。德国于1976年制定的《药物伤害法》实际上倾向于采用无过失侵权赔偿制度实现对受害者的救济。补偿范围包括国家强制接种的疫苗。

 瑞典属于社会福利国家,该国对意外损害的救济方式,偏重于以集团保险制度而非侵权诉讼解决。1975年,瑞典建立了病人伤害保险制度,1978年又建立了药物保险制度,对药物损害提供了充分的救济。在救济范围上非常宽泛,只要是与药物相关的损害,如缺陷药物所致损害、成分变质药物所致损害、第三人因素所致损害如因误诊而用错药物的情形,均可求偿。瑞典法律规定,损害必须是严重的、罕见的、急性的,损害必须与预防接种有关。在补偿程序方面,受种者在申请民事诉讼前,可向保险公司或生产企业申请补偿金。所有的损害均可由国家或私立的健康保险报销,包括财产的损失和疼痛,按照每人、每剂次对异常反应进行补偿。补偿金由生产企业或进口商支付。

 求偿的程序相对严格

 实施补偿制度的难点是对异常反应的判定,特别是对因果关系的判定。各国相关立法一般都规定由一个权威机构对申请补偿的异常反应作出审核认定,经过批准的才能获得补偿。

 在美国,受害人可根据《国家儿童疫苗损伤法案》的疫苗表列举的条件提出申请。该申请须通过美国卫生部的医生审核,之后再通过相应程序,由司法部作出是否补偿的决定。疫苗接种必须是无过错的,即儿童父母已被通知接种后会发生相关的风险,疫苗的接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需要提供大量的事实证明损害符合表格中所列的时限,如果损害未列入表格中或发生时间不符合表格所列的时限,需要由知名的医生或科学家提供损害与预防接种相关联的证明。

 在瑞典,当事人可向国家或疫苗生产企业提出诉讼。如果当事人向国家提出诉讼,必须向由国会、卫生部等政府部门组成的3人委员会提交诉讼申请书。同时,还必须与国家社会和健康事务管理处指定的神经科、儿科或其他内科专家面谈,然后由专家完成鉴定报告并由委员会提交卫生部。在鉴定报告提交保险委员会前当事人均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专家修改报告。最后由卫生部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补偿决定。如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提出上诉,补偿金额由法官判定。国家未推荐使用疫苗的异常反应补偿亦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判定的补偿金额由疫苗生产企业和接种单位承担。

 赔偿金额有严格的限制

 各国由于采用多渠道赔偿方式,因而赔偿的金额标准千差万别,总体上倾向于严格限制。

 英国法和日本法都倾向于以非讼补偿制度解决。美国根据《国家儿童疫苗损害法案》建立了专门的疫苗救济基金。基金来源于列入疫苗伤害表中的疫苗收缴的税金。对于疫苗异常反应损害既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赔偿,也可以通过无过失补偿制度实现救济,后者应用更普遍。赔偿共分两种情况,一是疫苗相关性损伤:包括对过去和未来的未报销的医疗费用、损失的工资收入或误工费、合理的律师费用、真正的或可能的疼痛或情绪上的影响造成的精神损失以及康复费用进行补偿。二是疫苗相关性死亡:死亡个案补偿金额最高可达25万美元,精神慰抚金可达25万美元,身体残废或功能障碍者另外可请求医疗费用和工作损失等费用。当然,受害者依然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从生产者或者免疫接种服务提供者那里得到赔偿,但这样就不能再申请救济,因为受害者不能同时享受两种赔偿。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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