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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代妻订立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处理?

来源:继承纠纷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时间:2018-08-16 浏览:
导读:  【案例回顾】杨某与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生育杨甲、杨乙、杨丙三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2017年杨某、黎某夫妻二人相继因病离世,二人离世后留有黎某名下房屋一套。杨丙持有一份杨某订立的代书遗嘱,找到杨甲和杨乙要求继承黎某名下的房产。该份遗嘱写明黎某名下的房产系杨某和黎某婚后购买,因杨丙家庭困难且对夫妻二人照顾较多,故杨某决定在二人百年之后将房产归杨丙一人继承。
  【案例回顾】
  杨某与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生育杨甲、杨乙、杨丙三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2017年杨某、黎某夫妻二人相继因病离世,二人离世后留有黎某名下房屋一套。杨丙持有一份杨某订立的代书遗嘱,找到杨甲和杨乙要求继承黎某名下的房产。该份遗嘱写明黎某名下的房产系杨某和黎某婚后购买,因杨丙家庭困难且对夫妻二人照顾较多,故杨某决定在二人百年之后将房产归杨丙一人继承。遗嘱人杨某、代书人姜某、见证人郑某和唐某均在该遗嘱上签名,落款日期为2009年9月10日。杨甲、杨乙均表示从未听说过该遗嘱,且该遗嘱系父亲杨某所立,见证人唐某表示立遗嘱时黎某并不在现场,故该遗嘱与黎某无关,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该房产。杨丙则认为立遗嘱时母亲黎某中风瘫痪在床已失去语言表达能力,并不具备立遗嘱的行为能力,父亲杨某有权代黎某立遗嘱处分财产,故应按照该遗嘱由自己继承该房产。三兄弟争执不下,杨丙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产。


  【律师评析】
  本案中,杨某所立遗嘱既涉及代书遗嘱又涉及代立遗嘱。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立遗嘱是指代立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代遗嘱人订立遗嘱。代书遗嘱与代立遗嘱的区别在于代书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代立遗嘱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继承律师根据代书遗嘱与代立遗嘱的区别结合本案进行如下分析:


  一、杨某可否代黎某立遗嘱处分财产?
  本案中,黎某名下房产系杨某和黎某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杨某立代书遗嘱将该房产归于杨丙一人继承,该代书遗嘱涉及处分黎某财产,但并无黎某签字或手印,且见证人唐某表示订立遗嘱时黎某并不在场,杨丙亦表示立遗嘱时母亲黎某中风瘫痪在床已失去语言表达能力,已不具备立遗嘱行为能力。若确如杨丙所言,黎某在杨某订立遗嘱时已不具备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丈夫杨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代理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由此可见,杨某代书遗嘱处分杨某名下的房产,不属于法定代理人可代理的事项。因此,从保障黎某合法权益出发,杨某于黎某不具备立遗嘱的行为能力时无权代黎某订立遗嘱。
  若黎某在杨某订立遗嘱时具备立遗嘱的行为能力,杨某是否有权代黎某订立遗嘱?答案仍然是否定的。虽然黎某和杨某系夫妻关系,但夫妻是彼此独立的个体,各自享有订立遗嘱的独立权利。代书遗嘱上并无黎某签字或手印,且见证人唐某表示立遗嘱时黎某并不在场,故代书遗嘱中处分黎某财产部分并非黎某真实意思表示。另外,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杨某接受黎某委托或杨某与黎某协商达成通过共同订立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致意见。因此,杨某无权代黎某订立遗嘱,该份遗嘱中处分黎某财产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综上,无论黎某在杨某订立代书遗嘱时是否具备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作为丈夫的杨某都无权随意代黎某订立遗嘱,故代书遗嘱处分黎某财产部分应当无效。


  二、黎某名下房产该如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黎某名下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为黎某遗产,另外二分之一份额为杨某遗产。对于黎某遗产部分,因杨某无权代黎某订立遗嘱,故该遗嘱处分黎某财产部分无效。若黎某未另外订立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若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杨甲、杨乙、杨丙属于同一顺位继承人,一般情况下三兄弟继承黎某房产的份额应当均等。杨某在遗嘱中表示杨丙家庭困难且对黎某和杨某夫妻二人照顾较多,若杨丙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若杨丙不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仅为家庭困难的继承人,并不属于依法定继承应予以照顾的范畴,无权要求多分黎某遗产。另外,若杨丙能举证证明其对黎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黎某遗产时,可以要求多分,法官将根据自由裁量权对此进行判决。

  对于杨某遗产部分,因该遗嘱经由姜某代书,郑某、唐某在场见证,姜某、郑某、唐某、杨某均在遗嘱上签名,落款日期为2009年9月10日,为杨某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条件,故该份遗嘱中涉及处分杨某财产的部分合法有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杨丙可根据该遗嘱继承杨某遗产即黎某名下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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