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诸某全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 本案系一起因民间纠纷引发,无直接的伤害行为而间接造成轻伤的案件;被告人主观恶性非常小,量刑时请予以考虑。
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诸某全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诸某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诸某全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良好;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四、本案一起因民间纠纷引发,无直接的伤害行为而间接造成轻伤的案件;被告人主观恶性非常小,量刑时请予以考虑
首先,从案发起因看,当公安机关问宁文权:张敬峰和诸某全有什么矛盾时?
宁文权答:张敬峰来问了两遍停在道口的车是谁的,我们让他找停车场老头看看,他就是不走,一直墨迹我们,诸某全就起来把张敬峰拽出屋。
而证人宋君回答:我们让张敬峰问停车场老头,他不去,在我们这磨磨唧唧的,诸某全就有点火了,让他赶紧滚,张敬峰就和诸某全吵了几句。
虽然张敬峰的‘墨迹’‘吵了几句’的行为,上升不到法律意义上‘过错’行为;但是请在座的各位设身处地的想想,在朋友家打牌时,来个人在身旁不停的‘墨迹’,您的心情会如何?
周星驰电影《大话西游》中,孙悟空不堪唐僧的‘墨迹’,宁肯自杀也难以忍受,就可以看出‘墨迹’的危害了。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诸某全实施的行为系拖拽张敬峰离开屋子,他的主观心态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求得清净,免受‘墨迹’。诸某全与张敬峰因口角发生拉拽,并无殴打行为,仅是将张敬峰从室内拉倒室外并‘怂’了一下,导致张敬峰摔伤,通常,人从站立的状态摔倒在这种地上摔成轻伤的概率极小,诸某全在行为过程中并无伤害张敬峰的故意,由此看来,诸某全顶多是一个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
再次,受伤机制来看,股骨粗隆间骨折常见于老年人,多为间接外力引起。下肢突然扭转、跌倒时强力内收或外展,均可发生,老年人骨质疏松,当下肢突然扭转、跌倒容易造成骨折。
张敬峰60岁,本案属于多因一果,从因果关系来看,双方拉拽,力量均衡,松手后张敬峰跌倒,他的损害既非单独由诸某全造成,也是由于他年老体衰、骨质疏松造成,各个因素综合造成该结果。
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伤害行为,而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危害性等特点。而诸某全所实施的拖拽行为并不违法,亦无社会危害性。
只是拉拽的对象系特定的老年人,而诸某全并没有意识到拉拽‘怂’的行为的后果,同时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故诸某全可能是疏忽大意的间接故意心态。
综上,诸某全的行为与张敬峰轻伤的损害后果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辩护人认为诸某全不没有无直接的伤害行为,主观故意恶性非常小,这一点,请在量刑时予以关注。
五、量刑建议:
同样的罪行,应当受到同样的刑罚。
辩护人查询了本院的故意伤害罪轻伤一、二级的量刑,并制作了案例检索报告:
1(2016)辽0204刑初482号《王文学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文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2016)辽0204刑初140号《张维恒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维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2个案例,王文学持械造成轻伤二级,而诸某全没有持械,所以其刑期应当比11个月为低。
而被告人诸某全没有直接伤害行为,所以建议刑期在7-9个月。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