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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来源:宋伯南律师案件辩护词 大连刑事律师 时间:2018-08-24 浏览:
导读:《赵某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赵霞(赵某妹妹)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诈骗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观点是: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存在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 ...

赵某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赵霞(赵某妹妹)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诈骗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观点是:

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2、被告人存在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良好

 

三、在具体认定犯罪数额时,应把唐淑华自行取走款额扣除,被告人赵某犯罪金额应认定为20万元

曲丽萍证实,26.5万元收取后,第一次是唐淑华独自来取走6.5万元。第二次,唐淑华也是单独要来取钱,同时赵某打电话给曲丽萍,叫她把20万元让唐淑华取走。

只是由于曲丽萍坚持赵某亲自来取,所以赵某来把20万元和唐淑华一起取走。

如果认定唐淑华独自来取走6.5万元,算作被告人赵某的诈骗金额,那么,就应当是唐淑华和赵某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即赵某和唐淑华有共同的诈骗故意,共同配合,分工协作。但是,本案恰恰缺少唐淑华的任何证据,而赵某的供述,也没有提及他和唐淑华有共同的诈骗故意。

所以,关于唐淑华独自来取走6.5万元,应当继续侦查,如果确属二人共同诈骗故意所致,那么可以对被告人赵某追加起诉;否则,只能按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不予认定进赵某的诈骗金额。

 

四、按照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赵某这是典型的‘捞一把就人间蒸发’的犯罪手法。

赵某,大连本地人,年近50岁;和唐淑华有30年的交情。而唐淑华是曲丽萍多年好友;赵某以真名、实名电话号码和曲丽萍联系。

而所谓‘捞一把’,就是区区20万元。

赵某是否愚蠢或者妄为到利令智昏的程度?

赵某提供了多达几百页的图纸,邮件等,而辩护人征得被告人赵某的同意,提供三份书证,来揭开本案的真实情况:

‘境外工程合作协议书’签订于2017年4月19日,大意是大连口岸经济发展公司将其在沙特、巴林、科威特、伊朗等国家承揽的建筑工程,交由赵某为代表的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被告人赵某基于对口岸公司代表邱志豪的信任,认为工程板上钉钉,所以才事前大量招收工人。

而为了确保不影响工程,使工人按期出国工作,赵某才会向工人收取保证金。

而保证金为何要交给唐淑华?或者说赵某忙乎一顿,目的是什么?

‘3人合作协议书’给出了答案:

就是唐淑华为赵某招收的40人,在国外的每人月工资,是需要被‘扒皮’4000-5000元。而40人的‘扒皮’工资,每月是近20万元人民币,由唐淑华和赵某分配。

所以,赵某供述把保证金都给了唐淑华,是给予唐淑华招工的费用;而赵某的目的也不在这区区保证金上。

由于赵某的轻信海外大工程的存在,也由于赵某法律意识的淡漠,不知道别人忽悠他之后,他和唐淑华收取的保证金不退换的刑事后果,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但是,他只是被唐淑华母子利用的棋子,钱被她们拿走,犯罪后果由赵某承担。

请合议庭对此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8年8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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