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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的养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后,还能领取已逝养父的抚恤金吗?

来源:子女抚养 深圳离婚找律师 时间:2018-08-27 浏览:
导读:  【案例回顾】靳某与叶某于1978年结婚,因叶某身体不好,不适宜生育孩子,故二人婚后一直无子女。1984年4月,夫妻二人在自家大门口捡到一名男弃婴,便将其收养,取名靳某新,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09年7月,靳某新因琐事与靳某夫妇发生激烈争吵,自此,靳某新与靳某夫妇之间的关系势如水火,无法缓解。2010年1月,靳某新与靳某夫妇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经公证处公证。
  【案例回顾】
  靳某与叶某于1978年结婚,因叶某身体不好,不适宜生育孩子,故二人婚后一直无子女。1984年4月,夫妻二人在自家大门口捡到一名男弃婴,便将其收养,取名靳某新,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09年7月,靳某新因琐事与靳某夫妇发生激烈争吵,自此,靳某新与靳某夫妇之间的关系势如水火,无法缓解。2010年1月,靳某新与靳某夫妇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经公证处公证。2017年,叶某与靳某相继去世,靳某新领走靳某单位发的10万元抚恤金。靳某弟弟靳某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靳某新已与靳某夫妇解除收养关系并经公证处公证,故靳某新已非靳某的养子,无权继承靳某抚恤金,应当归还10万元抚恤金,靳某新则坚持认为自己与靳某夫妇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公证,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实际上仍为靳某养子,有权领取死亡抚恤金,拒绝靳某成返还抚恤金的要求。


  【律师评析】
  对此案件,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继承律师分析如下:


  一、靳某新与靳某夫妇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项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十八项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由此可知,在我国《收养法》实施前,对于事实收养关系在法律上是予以承认的。
  我国《收养法》于1998年施行,本案中靳某夫妇于1984年收养靳某新,于《收养法》施行前收养靳某新,通过靳某新与靳某夫妇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和靳某成主张靳某新已与靳某夫妇解除收养关系可知,靳某新与靳某夫妇长期以养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得到了周围邻居、亲友的认可,虽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故靳某新与靳某夫妇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二、靳某新与靳某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解除?
  《收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
  由前述可知靳某新与靳某夫妇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因靳某新与靳某夫妇于2010年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该行为发生在1998年《收养法》施行后,根据《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项规定,靳某新与靳某夫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依据《收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本案中,虽然靳某新与靳某夫妇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经公证处公证,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故靳某新与靳某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仍未解除。


  三、靳某新是否有权领取靳某的抚恤金?
  抚恤金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给予其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同时满足死者的近亲属和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两个条件。
  本案中,靳某新与靳某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仍未解除,靳某新仍属靳某夫妇的养子,且靳某新是由靳某夫妇抚养长大,符合前述关于享受抚恤金的两项前提条件,故靳某新有权领取养父靳某单位发放的10万元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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