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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怎么承担呢?免责事由有哪些?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11-10 浏览:
导读:众所周知,生活中工作的种类的是非常多的,而有一种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被称为高度危险作业,很明显这些职业都是十分危险的,那么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也比较容易造成人员的损害。那么,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怎么承担呢?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接下来就由大律师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怎么担责?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怎么承担呢?免责事由有哪些?

  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

  1、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2、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至于高度危险作业具体怎么赔偿,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去判断,反正赔偿标准和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是一样的。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被侵权人故意

  如自杀、自伤。例,甲想自杀,但又怕痛苦,听别人说触电身亡没有痛苦,于是在某日拿了根湿棍子去撩高压线,触电身亡,电力公司对甲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

  某航班在航行过程中突遇龙卷风和雷电袭击,导致飞机失事坠毁,机组人员和乘客全部遇难,航空公司不能以龙卷风和雷击为不可抗力作为对乘客及机组人员的赔偿免责事由。

  3、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了。如,乙为某理工大学物理系高材生,为了监测雷电实验,自行制作了监测雷电设施,后因实验失败,被雷电击中身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有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既含有故意有含有过失的成分,对于这种情况,不便于以过失还是故意来进行表述,因此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综上可知,一般情况下要是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的话,那么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责任的。不过法律同时规定了四种免责事由,即被侵权人故意、不可抗力、自甘风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只要有上述情况之一,那么侵权人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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