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律师博文 >> 哪些人可以被收养?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哪些人可以被收养?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11-13 浏览:
导读:收养一词对于现在的很多人都不会陌生,而且收养在社会上也是有法律保护的,那么哪些人可以被收养?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下面就由大律师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

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哪些人可以被收养?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我国实行限制送养的原则,在通常情况下,下列三种儿童可以被他人收养:

  一是丧失父母的不满14周岁的孤儿。何谓孤儿,词典上有两种解释。一谓死了父亲的儿童,如孤儿寡母一词。二谓父母双亡的儿童。为了避免歧义,收养法写明孤儿指丧失父母的儿童。孤儿失去了父母,可以被他人收养,以重新得到父母的温暖。

  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其他儿童。弃婴指被遗弃的婴儿。弃婴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可以被收养。弃婴长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父母,便不能再称其为婴儿,该未成年人即归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其他儿童之列。对于走失的儿童,经过相当时间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亦可称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弃婴之外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亦可被他人收养。

  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抚养自己的不满14周岁的子女,该子女可以被他人收养。有特殊困难与无力抚养是因果关系。因有特殊困难而引起无力抚养则可送养子女。虽有特殊困难但有能力抚养,仍不能送养子女。“特殊困难”的情形很多,如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父母服长刑,子女多生活困难等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可以将子女送养。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