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行为方式而异。
(一)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
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二)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毒品犯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
(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
(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
(3)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
(4)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购买毒品;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3)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4)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5)私种罂栗等毒品植物二千五百株(相当于生鸦片十两)以上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2)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3)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4)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5)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相当于生鸦片一百两)以上的。
以上各条所说的毒品数量“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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