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中未明确且租户与房主之间没有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房屋出租以后的物业费,原则上由业主承担。业主和承租人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交纳物业费。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就是说,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来自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且物业管理公司也同意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那么应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承租人到期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要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11、节日装饰的费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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