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生育、年老、患病、伤残、死亡等原因造成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以及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制度。
社会保险关系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这四方主体。而社保纠纷主要也是围绕着这四方主体产生的。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社保纠纷有四种:
1、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其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保险赔偿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
2、参保纠纷。指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劳动者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3、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指社保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几种表现形式,是社会保险费瑕疵缴纳行为。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4、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遇到这四种社保纠纷,我们该怎么解决呢?主要有行政处理和司法救济两种方式。
(一)行政处理方式
从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分析中可知,对于社会保险参保纠纷、因瑕疵缴纳行为引起的纠纷及保险金发放纠纷这三种纠纷均应采用行政处理方式,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二)司法救济方式
司法实践证明,不区分各种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而将其一概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因为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在适用司法救济方式时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对于社会保险赔偿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2、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当您遇到社保纠纷时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属于哪一类型的纠纷,可以根据本文进行简单的判断,然后在看要选择哪一种方式解决问题,不要以为去法院就能解决问题,有些纠纷是需要行政方式解决的 .
单位不交社保的话对于个人而言只能要求其补缴,但是没有赔偿的。
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员工参加社保的话,只能由当地社保机构等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要求对其进行处罚并督促其及时为员工参保,但是并不涉及到对员工的赔偿、补偿问题。
劳动者可以主张补缴社保,同时也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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