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2、根据刑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犯罪。
3、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4、法条竞合: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情形,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
案件取得突破后,围绕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进行取证就显得十分关键。为获取充分的证据,可采取如下方法:
(一)与立案方式相适应,可以运用顺藤摸瓜的“顺查法”和顺瓜摸藤的“倒查法”两种方法
“顺查法”适用于以人立案的案件,先由犯罪嫌疑人查其滥用职权行为,再由滥用职权行为查其危害后果。“倒查法”适用于以事立案的案件,先顺着损害结果这个“瓜”去摸犯罪行为这些“藤”,继而顺“藤”去拔“根”,根据行为确定责任人。
(二)从现场勘查、鉴定入手,获取证据
关于事故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管辖,负责现场勘查的应是公安机关。但有些事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责任事故是暴露于外部的“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是隐藏于内部的“因”。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现场勘查,为揭露和证实可能存在的滥用职权犯罪作好收集证据的准备,这是侦查相关类型的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基础和关键,也是获取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线索和证据的重要途径。因此,对案发现场及时进行全面、客观、认真、细致的勘验、调查,并运用录像、绘图等技术手段发现和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就显得十分重要。
(三)从询问证人、知情人入手,获取证据
在及时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同时,还应及时进行现场调查,特别是对案发时的目击证人、知情人、受害人等进行询问,这对于了解案发原因、发生经过以及当事人的行为与案发的关系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现场调查中必须趁当事人、现场目击证人记忆犹新、提供证据较为客观全面之际,及时进行询问调查,以获取可靠的证人证言。
(四)全面收集和固定原始证据
滥用职权罪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违反职责要求,不按规定行使职权义务,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因此,在滥用职权犯罪案件中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行政命令、决定、会议记录等书证、物证,就属于滥用职权犯罪的原始证据,对这些证据要及时收集并加以分析、认定,从而判断出有关责任人。此外,证明犯罪嫌疑人职务、职责范围、证明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行为等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所有书证应全面收集。
(五)运用科技手段获取和固定证据
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发生后,在调查中要充分运用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对相关证据及时加以固定,特别是那些易灭失的证据,或犯罪嫌疑人性格多变易翻供的,更要运用科技手段来收集和固定证据,使证据更加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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