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律师博文 >>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有哪些?知识产权侵权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有哪些?知识产权侵权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6-12 浏览:
导读:网络知识产权收法律保护,国家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那么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有哪些呢?知识产权侵权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带大家一起来详细了解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有哪些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有哪些?知识产权侵权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1、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

  1、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

  2、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

  3、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2、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3、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

  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知识产权侵权需要承担的责任

  1、知识产权侵权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对于一些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专门负责管理相关工作的部门有权利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其侵权行为,并且要求其改正和交罚款等,管理相关工作的部门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知识产权侵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应该根据负责管理相关工作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主要是指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应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如果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该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数额来确定。

  (3)消除影响:主要是指在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并给知识产权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来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有侵权行为的,应该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否则将会负法律责任。

  3、知识产权侵权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依法按照知识产权法和刑法的规定,有假冒他人专利、擅自使用他人专利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应该对直接的侵权行为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当确立什么样的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知识产权司法界意见并不统一。应当说在有些问题上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理论上的混淆。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四个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四、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1].

  古代的侵权行为法并不承认全部赔偿原则,古代的赔偿是和刑事制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中外都是如此[2].全部赔偿原则的产生地也不是中国,而是德国。德国学者首先将全面赔偿作为原则提出,并成为德国民法典损害赔偿规定的基础[3].

  当今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即TRIPS协议)第45条规定的“赔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可以包括适当律师费”等规定,仍旧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体现。

  应当指出,该协议的这些规定,均属于各国民法的组成部分,并不是“纯粹”的知识产权法范围。记得一次德国知识产权专家迪兹来我国某机关回答著作权学者咨询的问题时,他顺便提到,中国版权学者提出的问题清单中,前十个问题竞都属于民法侵权行为法的问题,而不是“纯”知识产权法的问题。这不能不从一个侧面表明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表明我们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同志又很需要学习和掌握民商法与诉讼法的法律和法学理论。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4].

  对损害赔偿的性质历来有补偿主义与惩罚主义不同观点之争。当前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囿于盗版和假冒的猖獗,主张惩罚主义观点的理由似乎更强一些。

  但是,笔者认为,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仍然首先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一种补偿。同时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对其不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补偿应当是赔偿损失的基本功能,制裁则是其辅助功能;补偿与制裁又相辅相成,共同起着规范和调整民事主体行为和知识产权关系的作用。这是由于受害人只有获得赔偿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权利才能得到保护,除去获得赔偿的途径就几乎没有其他同样功能的途径使受害人获得同样的救济。

  而对侵权的制裁功能,则还有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的其它形式,以及罚款、收缴等民事制裁的具体形式,以致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因此赔偿损失的功能主要是一种补偿、一种利益的“弥补”和“填平”;所以就要求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为标准、为范围来赔偿。特别是对知识产权的损害,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权利人更具有重大意义。确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全部赔偿原则,应当是理所当然的。

  确立了全部赔偿的原则,也就确定了全部赔偿范围的客观标准,即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为准。少于或大于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是受害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或是使受害人获得不当收入,都是不公正的。当然,在实践中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常常不易计算,特别是对未来的可得利益的估算更是如此。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