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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包括了哪些罪名?贪污贿赂案件能适用缓刑吗?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6-24 浏览:
导读:贪污贿赂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这可以统指一类罪,那么贪污贿赂罪包括了哪些罪名呢?贪污贿赂罪的认定是怎样的?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详细的给大家介绍相关知识,欢迎往下阅读。

贪污贿赂罪的认定

贪污贿赂罪包括了哪些罪名?贪污贿赂案件能适用缓刑吗?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的,还具有贪污数额与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千元人民币。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但是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是贪污罪。其中,贪污的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要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

  (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2)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

  (4)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

  (5)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6)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但具有贪污救灾与抢险及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及其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贪污贿赂罪包括了哪些罪名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刑法从382条至386条的15个条文中,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各种具体罪名和处罚规定,具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使用、私分国有财物或公共财物的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

  (二)就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事项,实施的提供、介绍、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个人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个人行贿罪、个人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不明和隐瞒境外存款的犯罪。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罪。

贪污贿赂案件能适用缓刑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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