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
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提取公积金后仍持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公积金。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3、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提取;
4、职工离休、退休的提取;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6、职工出境定居的提取;
7、职工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
8、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提取;
9、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
10、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11、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取;
13、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
1:到住房公积金缴纳银行柜台领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
2: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工作单位核实并盖章确认;
3:持规定的提取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5: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缴纳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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