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赠与书;
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屋证、存单等;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2、赠与房屋过户必须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手续。接受赠与房屋的受赠人,应当持房屋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有权受理的公证机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到赠与人住所地、赠与行为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
4、赠与公证收费标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各地收费标准上下一般不超过10%。
(一)被赠方需缴纳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规定,《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赠与方需要缴纳营业税
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上述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或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营业税。由于新营业税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特案规定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因此财税文件也适用个人无偿赠送房产行为。
2、双方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出、受赠双方都需要按0.05%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通知》规定,下面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是无偿赠与的,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的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当房屋人死亡,按照法律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的继承人或者被受遗赠人。除了上面的情形以外,房屋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被赠与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