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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署名权的保护期限,署名权和著作权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9-12 浏览:
导读:作品的属性不同,保护期限也会有所不同。但作品的保护期限一般都是五十年,那么署名权的保护期限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呢?想来很多人都是不太了解的,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下相关知识。

署名权的保护期限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2019年署名权的保护期限,署名权和著作权的区别是什么?

  署名权的保护期限各有不同,具体如下: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3、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到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给予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对于署名的作品,它的保护期限是不受限制,就算还没有完成发表,也是受到保护的,也就是说从它诞生起就受到保护了。

署名权的相关规定

  1、署名或者不署名的决定权

  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

  2、署名方式决定权

  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3、署名指示权

  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也有人称该项权利为姓名指示权,并强调在公开利用时须指明作者的姓名。笔者认为此说不妥。因为作者姓名也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一个人的姓名(广义上的)可能很多,用某一作品署名的往往仅其中一个,使用作品时指出作者的其他姓名可能恰恰违背作者的本意。因此,从署名权的本质出发,在公开利用其作品时,如事先未经作者特别同意,就只能准确指出在其作品上所署的姓名 。

署名权和著作权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

  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

  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2、客体不同,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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