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缴纳残保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是让用人单位平等地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收费不是目的,目的是引导、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更好的保障残疾人权益。
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以上,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上(含30人)的 企业, 必须缴纳保障金 。
2、企业员工年平均工资大于当地社保平均标准的需要缴纳。
如果以上都满足企业减免残保金。
以北京为例,首先要对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申报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不填写 “网上申报系统”审核通过的残疾人);
所申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及复印件;
与残疾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应提供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
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应提供该月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该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本单位停工、停业等的相关材料;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应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材料;
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应提供能说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相关材料;
所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额外提供有关材料。
在申报成功之后会有一份《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残保金申报需要《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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