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条件有一定的特殊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其范围是:
1、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2、外交人员。
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
3、公安人员。
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
4、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法律不准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这类人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1、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3、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2)结婚证原件。
1、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2、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
3、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只有经过这三步确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的法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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