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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1-21 浏览:
导读: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有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的处罚依据是什么呢?

有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有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具体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的处罚依据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谩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纠集别人屡次实施前款行为,严峻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能判多少年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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