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不属于行政处罚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只有法律规定的7类,不包括拆除违章建筑。《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必经程序:
1、调查取证阶段(案件调查及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2、立案告知阶段(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告知书)
3、审核决定阶段(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
4、强制执行阶段(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
说明:
1、其中《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为说理式文书,连同《限期拆除告知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须按照《民事诉讼法》送达要求给当事人,当事人若不在现场或拒绝接收,可在违建现场张贴除《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外的有关文书。
2、部分法律文书时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文书之间开具时间视违法建筑物的面积、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合理而定。《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给当事人留足最长三个月的诉讼期限。《强制拆除公告》可以与《强制执行决定书》一并发放,或者在《强制执行决定书》期满前发放。
3、有关现场核查的问题:应在分别开具《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按合理期限内对当事人是否自拆情况进行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条例》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的强制拆迁可分为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无论是行政强制拆迁还是司法强制拆迁,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行政机关未作出拆迁裁决的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安置补偿及强制执行问题。
2、拆迁人必须已经按房屋拆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
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至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正在准备或者正在进行针对拆迁许可证或者房屋拆迁裁决等方面的诉讼,并不影响对争议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4、如被拆迁房屋为保护性文物等,则属于事后不能补救的事项,也不能进入强制拆迁程序。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者,才能够启动强制拆迁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行政强制拆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司法强制拆迁。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裁决规程》)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有权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机关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对建设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但如果市县政府把不符合强制拆迁条件的房屋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则这样的强制拆迁必然是违法的。因此,一次合法的行政强制拆迁,首先必须要求市、县政府的责成行为正确。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