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孤儿需要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都符合法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被收养人
丧失父母且不满14周岁的孤儿。如果收养10周岁以上的孤儿,还需要得到其本人的同意。
2、收养人
需要满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未患有禁止收养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的人;已婚夫妇需要共同收养子女;单身男性与收养女童的年龄差距要在40周岁以上。
3、送养人
收养福利院抚养的孤儿的,由福利院的院长决定送养。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需要监护人和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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