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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2-10 浏览:
导读:在我们国家的诉讼法规中,有一种特殊的诉讼情况。这种情况就是自诉。所谓的自诉就是自身提起诉讼。但是很多人只是知道存在着这样的制度,却不是很了解具体的一些方面。那么2020年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是什么?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2020年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刑诉法第170条规定了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一般是指:(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及侵占案。法律将这类案件对行为人的追诉权赋予被害人行使,是否向法院起诉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国家不主动干预。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构成这类自诉案件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需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另一方面,被害人在行使自诉权时,应当履行举证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2020年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地域管辖上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因事实的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有些自诉案件法院不能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自诉案件被告人已和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五)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孟事实再行起诉的;

  (六)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自诉案件的程序是怎样的?

2020年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那么自诉案件程序是怎样的呢?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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