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享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权利的夫妻财产制度。这始于罗马法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就反对夫权主义有积极意义。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法》
第2条 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婚姻法》
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内分别财产制的构成在实体上应具备下列要件:
1、主体要件:限于夫妻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2、时间要件: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离婚或者一方死亡时为止;
3、客体要件: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不属于个人特有财产;
4、基础要件:是在夫妻双方不能达成约定财产的协议,一方或双方又不愿意实行共同财产制;
5、内容要件:夫或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履行扶养义务、擅自投资、向他人借款、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等法定事由的出现。
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解决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起诉条件的规定,法院不受理案件的问题;有利于从经济上遏制重婚、家庭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婚内侵权行为;有利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的执行;有利于防止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或在一方处置后,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有利于夫妻在人格上和财产权上的真正独立,成为真正的民事责任主体。
婚内分别财产制度是对共同财产制度的必要补充,对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司法实践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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