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房协议不是属于正式的合同,看房协议不具有正式购房合同的合同要件,只是属于意向协议书。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看房协议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但不具备太强的法律约束力,如果购房者与对方签订了看房协议,那么购房者在交易时不能出现因逃避中介费私下与房主进行交易的行为,若购房者违反了这一约定,房产中介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但在房源不是通过该中介公司获取的情况下,客户选择其它中介进行交易不构成违约,因此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实际情况,只要看房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书面确定的,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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