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有偿合同又称“有偿契约”,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合同是其典型。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
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1、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原有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统一合同法所采用的严格责任原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适用于权利、义务对等的有偿合同毋庸置疑,但并不是无过错责任的绝对化,对于有效成立的不支付对价的无偿合同则要区别对待,应采过错责任为宜。
2、解决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偿合同在实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符合损害赔偿的宗旨;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严格责任有违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分则关于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表明应采过错责任;基于国外立法例的参考,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应采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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