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因为要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关解释中明确。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所需要求,必须总是当食物中获取营养素给付的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费等,或者营养费等必要合理的后续费用。
营养费包括在医疗费用内。首先应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支付。如果造成的人身伤害较大,需要休养时间比较长,费用超出交强险赔偿的限额。那么应该根据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承担。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进行营养费的索赔。
一,外伤或手术出血较多。
二,年老体弱,或者伤势较重。
三,不能进食比如植物人。
另外营养费的时候必须要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一般情况下,需要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出具的报告。医疗机构对出具的报告要加盖公章,进行确认。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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