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房产属于农村宅基地房的,如购买方是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购买,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如购买方不是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般司法实践中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第二种情况,对于不属于农村宅基地房的其他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做无效合同处理或是认为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范畴,法院对于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案件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是不能公证的。小产权房屋在我国是禁止买卖的,任何买卖小产权房屋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公证的目的是在于公证房屋买卖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对于国家命令禁止的行为是不会进行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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