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书内容应包括:
1、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
3、财产处理;
4、债务处理。
1、离婚协议并不是在签订后,立即生效。
而需要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把离婚协议备案在民政部门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即生效时间是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
2、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而到法院诉讼的,经法院审理判决的。
原离婚协议即失去了效力。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因此,应当认定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双方签字时成立。
但是离婚协议成立并不代表离婚协议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因此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只有是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
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