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但该办法规定免缴的除外。 同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还约定: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未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本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销(预)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1、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后,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有偿用地)的,区分商品房及非商品房用地,按以下收费标准征收。
土地使用费计算公式:
2、在各楼层面积相同的情况下: 100平方米(房屋租赁面积)╳40元(查土地划分:三级、四类)/8层(地上总楼层数)=500元 该企业全年应缴土地使用费500元。
3、在各楼层面积不相同的情况下: 应纳费=[(使用的建筑面积/该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该建筑物的总占地面积]*适用的标准。
4、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之前通过行政划拨,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行政划拨用地)的,按乙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征收。
注:
一类指各类商业、办公用地;
二类指各类居住用地;
三类指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电讯、供水、供电等用地;
四类为露天场地、堆场;
五类为种养、畜牧用地。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下列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1、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的竣工日期止, 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 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2、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的技术先进项目,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
3、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用地或项目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三年,三年后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两年;(四)企业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从《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五至十年;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批准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5、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减收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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