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继承编草案补上了这一空白点,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列入到遗嘱的形式中,并对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作出了要求。
对新类型遗嘱的认定要兼顾内在本质特征与外在形式的考察。首先要审查新类型遗嘱是否具备遗嘱的内在本质特征:(1)必须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方式应能够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实反映出来是遗嘱所应具备的首要特征。(2)能保持遗嘱原状。遗嘱的形式应服务于遗嘱人的意愿,这是选定遗嘱方式必须严格遵循的又一准则。为了预防继承人或其他人伪造、篡改遗嘱,使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确切,以便日后发生争执能够作为证据,遗嘱的方式必须尽最大可能保持原状,不易被篡改。
就新类型遗嘱的形式要件而言。因《继承法》对于遗嘱的形式采用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因此任何新类型遗嘱,必须可归为五种遗嘱形式之一,方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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