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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由谁决定?特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7-07 浏览:
导读: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已经赦免的罪行,不应立案追究。那么特赦由谁决定?特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特赦由谁决定?

特赦由谁决定?特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在我国特赦的“决定权”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全国人大,特赦令的颁发由国家主席发布。2015年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为纪念抗战胜利七十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特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特赦由谁决定?特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特赦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条和第八十条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实施特赦。所以,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提及的赦免,均指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特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该项规定的特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特赦是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特赦效果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

  依据我国现行宪法和刑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罪犯根据特定的目的、依据一定的标准实行特赦,即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我国此次实行的特赦即属于此种情形。

大赦和特赦的区别是什么?

特赦由谁决定?特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大类大赦是国家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人的普遍赦免。大赦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国家XX一时期的各种罪犯,也可以是XX一地区的全部罪犯,还可以是XX一事件的全部罪犯。这种赦免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既赦其罪,又赦其刑。被大赦的人,或者不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赦是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的执行。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在于:

  大赦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

  大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特赦通常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但特赦也有规定既赦其罪又赦其刑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属于后一种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说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特赦既可以是既赦免罪又赦免刑,也可以是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大赦后犯罪人再次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次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特赦的罪犯再次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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