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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7-08 浏览:
导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那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两年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人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六个月内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执行,否则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两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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