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当建筑工程合同出现以下情形时,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建筑工程合同。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5、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三无”建筑工程合同。所谓“三无”,是指建筑工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报建手续。
6、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其他无效情形还有:
(1)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筑工程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筑工程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工程合同;
(5)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筑工程合同。
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无效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无法返还的,要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建筑合同无效,导致合同双方遭受损失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实际损失。
2、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单据等证据资料,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起工程造价鉴定,最终由法院判决来确定实际损失。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做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以上规定当然适用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但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还做了专门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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